(2017)吉2401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先智诉邢春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先智,邢春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486号原告:徐先智,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邢春志,户籍地为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先智诉被告邢春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先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先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先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徐先智承担。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