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3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福州亿达运输有限公司与陈继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亿达运输有限公司,陈继耀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778号原告:福州亿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鸿鑫楼20703号(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57379972E。法定代表人郑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萍,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继耀,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闽侯县。原告福州亿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继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亿达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元,撤诉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章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 威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