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8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相森、广宁县振锋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相森,广宁县振锋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8432号申请执行人:黄相森,男,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广宁县振锋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县南街镇广玉路城东清华园三幢303房。法定代表人:梁振宁。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宁县振锋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143450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瑞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妙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