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董娟诉被告梁丽军、郑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娟,梁丽军,郑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132号原告董娟,女。被告梁丽军,女。被告郑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娟诉被告梁丽军、郑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董娟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董娟承担。审 判 长 令狐旭峰审 判 员 王 文 祥代理审判员 续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昝 蕊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