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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与高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高伟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465号原告: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程帆,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伟,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高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向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