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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影与李玉梅、阜阳市鼎极纺织品精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影,李玉梅,阜阳市鼎极纺织品精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786号原告:吴影,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佩,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梅,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阜阳市鼎极纺织品精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经济开发区颍三路北侧、州十九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9133573F。法定代表人:李玉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影诉被告李玉梅、阜阳市鼎极纺织品精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郝芝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无法向被告李玉梅、阜阳市鼎极纺织品精加工有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郝芝宏人民陪审员  李丛芝人民陪审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