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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代辉与张学武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代辉,张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张代辉,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鹿泉市被执行人张学武,男,1963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申请执行人张代辉申请被执行人张学武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代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民初107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