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36王东与孙伟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孙伟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6号原告:王东,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平,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伟城,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原告王东与被告孙伟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4月5日,王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王东负担。审 判 长 许 跃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