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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36王东与孙伟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孙伟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6号原告:王东,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平,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伟城,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原告王东与被告孙伟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4月5日,王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王东负担。审 判 长  许 跃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