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谭文彬、王杭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文彬,王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59号申请执行人:谭文彬,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王杭军,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谭文彬与被执行人王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王杭军的嵊州市嵊州大道283号三单元403室的房产拍卖款中分得30905.37元,此外被执行人王杭军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35000.00元,已履行标的30905.37元,未履行标的104094.63元。鉴于此,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盼 盼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建(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