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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6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毓敏,童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374号原告: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屠雄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爱凤。被告:贺毓敏,年籍不详。被告:童钢,年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毓敏、童钢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