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学民与莫建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民,莫建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1号原告张学民,男,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被告莫建朝,男,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原告张学民诉被告莫建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也不准备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学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张学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柳九红审判员 王节恒审判员 王雪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要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