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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8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跃君与祁树生、唐翠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跃君,祁树生,唐翠平,祁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18958号原告:周跃君,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祁树生,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唐翠平,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祁建,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周跃君诉被告祁树生、唐翠平、祁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跃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树生、唐翠平、祁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跃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2、要求被告按借款约定支付利息,支付时间从2015年8月17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祁树生于2015年8月17日,以资金周转名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并在借据上载明月息2%,借期2个月,于2015年10月16日一次性还清,如违约每天罚滞纳金1000元,并由其妻子唐翠平签字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一直躲避不还。2016年4月27日,祁树生、唐翠平委托祁建为其借款担保,并写下承诺书,承诺书上陈述,本人祁建自愿为祁树生2015年8月17日的3万元借款作担保,如借款人在2016年10月1日前不能如期归还借款本息,有本人全额归还,并全额承担此笔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但到期后,上述三被告都拖延不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祁树生、唐翠平、祁建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祁树生出具的由被告唐翠平提供担保的借条一张及被告祁建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一张。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被告祁树生向原告借款,由被告唐翠平、祁建提供担保的事实认定与原告陈述一致。被告唐翠平、祁建为被告祁树生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祁树生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其与被告唐翠平、祁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祁树生拖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祁树生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唐翠平、祁建为被告祁树生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应视为连带担保。被告唐翠平、祁建依法应当对被告祁树生因上述借款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祁树生、唐翠平、祁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树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跃君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唐翠平、祁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275元),由被告祁树生、唐翠平、祁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为46×××8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占付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 助理  姬永昊书 记 员  张 婷书 记 员  祁 磊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