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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冬季与被执行人宋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恢2号请执行人:李冬季,男,1956年3月14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村民,住耀州区寺沟镇。被执行人:宋浩,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村民,居住地西安市碑林区。申请执行人李冬季与被执行人宋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4)耀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冬季于2017年1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宋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冬季207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005元,合计210005元。因宋浩正在服刑,权利人申请执行宋浩在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的到期债权。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了该局应退还宋浩航联建材厂采矿权价款27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冬季已领取。因被执行人宋浩正在服刑,申请人李冬季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陕0204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