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卓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卓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38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平,四川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卓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卓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4元(减半收取4637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