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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卓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卓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38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平,四川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卓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卓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4元(减半收取4637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