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佛山东星陶瓷产业总部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庄分公司等与佛山市金顺陶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东星陶瓷产业总部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庄分公司,佛山市金顺陶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442号原告:佛山东星陶瓷产业总部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68号中国陶瓷剧场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8197499N。法定代表人:何新明。原告:佛山市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庄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路以东、季华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77105672U。负责人:周军。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泳嫦,公司员工。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阔雅,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金顺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68号(季华西路与紫洞路交汇处)中国陶瓷产业总部基地陶配中心C312。注册号:440602000314873。法定代表人:钟萃芸。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东星陶瓷产业总部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庄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金顺陶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庄分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庄分公司提出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庄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以佛山东星陶瓷产业总部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佛山市金顺陶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继续审理。审判员 鲁长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