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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梅本春与申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本春,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梅本春,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磊,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162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梅本春申请执行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申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申磊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人民币63500.00元提取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周 松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甘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