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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艳华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华,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华,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王华,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张艳华依据本院(2016)豫03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张艳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2执63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