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38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野,男,1993年4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中。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6月7日5时许,被告人吴野在沙坪坝区西永老街某超市三楼一房间内,趁被害人颜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的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盗走后以200元价格销赃给惠小东。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4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野向本院退出了赃物折价款2140元。公诉机关认为吴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罚金。吴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野犯盗窃罪,判处四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被告人吴野退出的赃物折价款2140元发还给被害人颜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瑞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