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565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经济开发区江陵东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13826265-2。法定代表人:沈佩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亿能、熊志明,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10926108-7。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系河北省廊坊市,涉多起执行案件。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