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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原告岳根生诉被告任英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根生,任英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353号原告:岳根生,男。被告:任英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根生诉被告任英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任英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根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根生撤回对被告任英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焦四虎人民陪审员  赵梦阳人民陪审员  孟繁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