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原告岳根生诉被告任英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根生,任英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353号原告:岳根生,男。被告:任英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根生诉被告任英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任英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根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根生撤回对被告任英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焦四虎人民陪审员 赵梦阳人民陪审员 孟繁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