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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德生与罗荣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生,罗荣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212号原告杨德生,男,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二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车乘车人。被告罗荣荣,男,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丰田3400越野车车主。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生诉被告罗荣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生于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杨德生承担。审判员 程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俊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