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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招远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远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5民初3267号原告:招远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日福,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市。原告招远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世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远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加工费1095249.71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11月1日,被告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图纸,由原告为其加工齿轮,双方建立加工承揽关系。2016年10月1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1095249.71元,其中已开发票部分金额为1037321.71元,未开发票部分金额为57928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拖付至今。被告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对账单、采购入库单等证据,因被告拒不到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共欠原告加工费1095249.71元,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1095249.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付给原告招远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加工费1095249.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0月14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57元,减半收取7329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祖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