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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岩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31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岩某某采用秘密手段非法获取郑某鹏停放在勐海县农贸市场喜庆烟花爆竹店旁的黄色本田WH110Y-5型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700元(涉案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特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摩托车一辆,价值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和维护社会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柏麟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