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1442徐建华与孙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华,孙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民初1442号原告:徐建华,女,1988年2月26日生,,汉族,连云港市海州区人,现住句容市。被告:孙冰,男,成人,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徐建华与被告孙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工资报酬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起,被告因从事服装修色业务需要,雇佣原告为其做工,因拖欠原告工资7000元,被告于2016年10月16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同年11月5日左右给付。欠款到期后被告未能给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建华报酬7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凌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