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范景堂、王丝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景堂,王丝依,黄志军,文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执异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范景堂,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异议人(被执行人):王丝依,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范景堂的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景堂,系王丝依丈夫。申请执行人:黄志军,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九一,萍乡市安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文建明,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滔,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志军与被执行人范景堂、王丝依、文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范景堂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审查。2017年4月5日,异议人范景堂、王丝依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景堂、王丝依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黄 宁审 判 员 昌 伟代理审判员 肖海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