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三穗县信达易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三穗县穗丰生态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穗县信达易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三穗县穗丰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12号申请执行人:三穗县信达易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金穗购物广场3号楼6号。法定代表人田发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德进,该公司业务主管。被执行人:三穗县穗丰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三穗县滚马乡白崇亚岸河坝。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三穗县信达易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三穗县穗丰生态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三穗县穗丰生态园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30日自动履行执行标的款360000元、案件受理费5385元及执行费5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光琴审判员 欧胜杰审判员 廖思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木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