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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刑更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范震假释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震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刑更294号罪犯范震,男,汉族,1996年5月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松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三监区服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范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宜刑终字第00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于2017年3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范震,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范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范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执行机关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范震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范震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宿松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范震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范震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经范震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范震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瑜山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ggz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