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221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国峰,系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