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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贾淑云、贾淑贞等与张松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淑云,贾淑贞,刘桂芹,张松峰,西平县鑫乐商贸有限公司,西平县海尔专卖店,王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174号原告贾淑云,女,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贾淑贞,女,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刘桂芹,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松峰,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西平县鑫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松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平县海尔专卖店,住所地西平县。代表人张松峰,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红丽,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淑云、贾淑贞、刘桂芹与被告张松峰、西平县鑫乐商贸有限公司、西平县海尔专卖店、王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松峰、西平县鑫乐商贸有限公司、西平县海尔专卖店、王红丽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贾淑贞提供的担保物(刘德山所有的位于西平县柏城镇xxx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