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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业贵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刑初150号自诉人张业贵,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钱钧,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仅,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3月31日,本院收到自诉人张业贵的刑事自诉状,其诉请要求:被告人郭福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张业贵被损坏的车辆,其中仪表板是如何损坏的及损坏的程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他部分的损坏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张业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第二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庆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景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