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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执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中天橡胶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茜茜橡胶制品经营部、郑才志、王仙春、郑茜茜、郑通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天橡胶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茜茜橡胶制品经营部,郑才志,王仙春,郑茜茜,郑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319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民。被执行人四川中天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仙春。被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茜茜橡胶制品经营部。经营者郑茜茜。被执行人郑才志。被执行人王仙春。被执行人郑茜茜。被执行人郑通。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中天橡胶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茜茜橡胶制品经营部、郑才志、王仙春、郑茜茜、郑通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59237元及利息,执行费26992元。因被执行人四川中天橡胶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茜茜橡胶制品经营部、郑才志、王仙春、郑茜茜、郑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中天橡胶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茜茜橡胶制品经营部、郑才志、王仙春、郑茜茜、郑通的银行存款248622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