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11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进与姜梦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姜梦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1193号原告:张进,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姜梦涵,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张进与被告姜梦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