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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全江罗守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江,罗守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810号原告全江,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被告罗守宝,男,住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江和诉被告罗守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