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全江罗守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江,罗守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810号原告全江,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被告罗守宝,男,住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江和诉被告罗守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