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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纪宗峰、邢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宗峰,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财保111号申请人:纪宗峰,男,汉族,1990年6月30日出生,住泰安市。被申请人:邢斌,男,成年。申请人纪宗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斌驾驶的鲁J×××××号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交纳320元保全费并用保险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纪宗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邢斌驾驶的位于交警支队事故救援中心的鲁J×××××号车,保全金额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忠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