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陈胜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镇斌,张九明,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090号被执行人张镇斌,男,1986年出生,汉族,湖南平江人,住平江县思村乡塔拗村。被执行人张九明,男,1990年出生,汉族,湖南平江人,住平江县木金乡中和村。被执行人陈胜,男,1986年出生,汉族,湖南平江人,住平江县长寿镇东风村。本院在执行张镇斌、张九明、陈胜,刑事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1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镇斌、张九明、陈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镇斌、张九明、陈胜未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2016)湘0681执109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志审判员 徐干辉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