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民申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谷粉、赵佳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谷粉,赵佳力,陈旭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5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谷粉,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佳力,男,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一审被告:陈旭明,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再审申请人陈谷粉因与被申请人赵佳力,一审被告陈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3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谷粉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金额未超过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范围,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错误。(二)原审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理解适用错误,要求陈谷粉承担举证责任不公平。(三)本案借款应由陈旭明个人承担,并不会损害赵佳力之利益。(四)本案赵佳力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判直接将案涉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使得陈谷粉的利益受害。(五)陈谷粉与陈旭明,除有正常工资收入外,还有当地村民共计1500元每月的生活费,且婚后陈谷粉带孩子长期居住娘家,无需对外借款。(六)本案借条签名存在三种笔迹,足以让人怀疑其真实性,出于诉讼成本和债务的性质,陈谷粉未坚持司法鉴定,但笔迹存在明显矛盾,常人可辨。(七)陈旭明在与陈谷粉婚内暴力殴打、非法与他人同居,存在重大过错,应按照婚姻法过错责任原则,判决由陈旭明个人承担债务。综上,陈谷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赵佳力答辩称:(一)本案借款真实发生,有借条及陈旭明的自认为凭,陈谷粉主张借条系伪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二)二审对陈谷粉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符合法律规定,且该系列证据与本案纠纷无任何关联性。(三)原判决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四)案涉借款金额仅两万元,并未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借款时间发生在陈谷粉与陈旭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佳力完全有理由相信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借款。请求驳回陈谷粉的再审请求。陈旭明答辩称:(一)本案案涉借款真实发生。(二)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非陈旭明个人债务,且陈谷粉对于案涉借款知晓。请求驳回陈谷粉的再审请求。再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款是否真实发生;2.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于争议焦点一,陈谷粉对案涉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陈旭明”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但赵佳力、陈旭明均陈述借条中陈旭明签名系真实,且陈旭明对收到借款两万元的事实也不持有异议。在此情况下,鉴于陈谷粉并未提出鉴定申请,一、二审法院认定陈旭明签名真实,案涉借款真实发生并无不当。关于争议焦点二,案涉借款发生于陈谷粉与陈旭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数额未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之需,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然而陈谷粉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债务符合以上除外情形。故一、二审判决案涉债务为陈谷粉与陈旭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综上,陈谷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谷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忠良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代理审判员  倪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