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丁伟与何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何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第543号原告:丁伟,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何江,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伟与被告何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丁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交纳1247元,由原告丁伟负担。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松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