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魏全军、李亚伟等与李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全军,李亚伟,李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291号原告:魏全军,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柘城县。被告:李飞,男,汉族,成年,住柘城县。原告:李亚伟,男,汉族,1985年4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全军诉被告李飞、李亚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全军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魏全军负担。审判员 :马献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 李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