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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魏全军、李亚伟等与李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全军,李亚伟,李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291号原告:魏全军,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柘城县。被告:李飞,男,汉族,成年,住柘城县。原告:李亚伟,男,汉族,1985年4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全军诉被告李飞、李亚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全军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魏全军负担。审判员 :马献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 李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