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太和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太和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1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太和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太和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1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579017.49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太和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用价值438485.04元的铝型材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剩余1478506.96元于2017年3月29日直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8190元被执行人西安太和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71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