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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德州市德城区大正石油加油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德州市德城区大正石油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0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511号。法定代表人陈利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秦桂霞,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晓静,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大正石油加油站,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辛庄村南101省道西侧。代表人史清禹,该加油站投资人。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城工商行处字〔2016〕0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月6日接到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全省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并于2016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大正石油加油站的0#车用柴油、92#汽油进行了抽检,经检验抽检的0#车用柴油为不合格产品。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大正石油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16516.5元。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大正石油加油站于2016年7月8日作出德城工商行处字[2016]016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的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111.5元;3、罚款人民币49549.5元。申请执行人将上述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7月8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没有自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城工商行处字〔2016〕016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从立案、调查、处罚前告知、送达决定书等,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上述处罚决定,已向本院提交了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德州市德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7月8日作出的德城工商行处字〔2016〕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有执行内容的行政处罚部分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绪光审 判 员  王艳丽代理审判员  李欣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名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