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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行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阿贝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阿贝,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531号原告朱阿贝,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范丽娟,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16楼。法定代表人刘莅,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本院审理原告朱阿贝不服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朱阿贝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阿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阿贝负担。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骆菊杰代理审判员  王 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周岩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