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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建英与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英,陈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民初340号原告:朱建英,女,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陈峰,男,1990年7月13日生,汉族,如东县人,住如东县。原告朱建英与被告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建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建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了利息主张。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后,被告归还了15000元,余款5000元至今未归还,故诉讼来院,望判如诉请。被告陈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9日,被告陈峰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承诺2015年内还清。借款后,被告陆续归还了15000元,余款5000元至今未能归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峰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峰在借款后,理应按约归还,现其久拖不还,已属违约,应依法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建英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马培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成倩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