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民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监8号原审原告: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贾盼,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利,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运盐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雷小亭审 判 员 游小红代理审判员 刘   振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