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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杰与被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国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国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杨杰,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哈尔宝华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富园A栋2单元10-11层2号。被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尚志市尚志路76号。负责人郝爱武,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梁国印,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尚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住尚志市尚志镇兴华委四组社会保障局楼2单元4楼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杰与被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国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执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立新审判员  马荣清审判员  何增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