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辖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山东秦恒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秦恒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陈磊,山东秦恒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秦恒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9号圣凯财富5105。法定代表人:王中宝,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磊,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原审被告:山东秦恒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40号。负责人:王涛,经理。上诉人���东秦恒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磊、原审被告山东秦恒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上诉人陈磊的诉讼主张,2014年5月21日上诉人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上诉人签订《学生实习协议》,2014年5月底上诉人将被上诉人安排到其烟台分公司(即原审被告)处实习。《学生实习协议》第八条载明:“如因本协议产��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权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现被上诉人以实习期间因工受伤,协商未果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诉请判令上诉人和原审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涉案当事人在《学生实习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能够确定为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故本案依法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承凤审 判 员 高延峰代理审判员 崔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清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