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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民初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苑县鑫硕铜业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冀中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苑县鑫硕铜业有限公司,邯郸市冀中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08民初588号之一 原告清苑县鑫硕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改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冀中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德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苑县鑫硕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冀中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邯郸市冀中轴承有限公司在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3.5万元停止支付,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清苑县鑫硕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不得对被告邯郸市冀中轴承有限公司清偿13.5万元的债务;如你公司要求偿付,由本院提存价款13.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兰铁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