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邹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财保24号申请人:邹丹,女,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法定代表人:杨林。申请人邹丹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在1,000,000元以内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01742011834000002)。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