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符跃红与周小晖、张天仁、张天宇、符跃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跃红,周小晖,张天仁,张天宇,符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937号申请执行人符跃红。被执行人周小晖、张天仁、张天宇、符跃平。本院在执行符跃红与周小晖、张天仁、张天宇、符跃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执9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戬审判员 杨光审判员 张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