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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吕振国与贾志刚、陈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国,贾志刚,陈永杰,吕振国,贾志刚,陈永杰,吕振国,贾志刚,陈永杰,吕振国,贾志刚,陈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808号原告吕振国,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贾志刚,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陈永杰,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振国诉被告贾志刚、陈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振国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