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吕振国与贾志刚、陈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国,贾志刚,陈永杰,吕振国,贾志刚,陈永杰,吕振国,贾志刚,陈永杰,吕振国,贾志刚,陈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808号原告吕振国,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贾志刚,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陈永杰,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振国诉被告贾志刚、陈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振国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