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17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叶剑辉与吴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剑辉,吴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17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叶剑辉,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吴少华,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叶剑辉诉被告吴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剑辉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少华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撤回本案执行内容申请,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撤回本案执行内容申请,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173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张瑞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洁钏 来源: